原告王**、王**、王*、彭**与被告仓勇、上海虹口*****(以下简称“虹口糕团厂”)、中国太平****************(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杨*萍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四名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仓勇的起诉,本院依法裁定予以准许。原告王**、王**、王*、彭**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律师、被告虹口糕团厂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彭**、被告太平洋保险上海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律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王**、王*、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赔偿医疗费106,115.48元、护理费2,250元、丧葬费62,028元、家属误工费10,500元、家属交通费1,000元、死亡赔偿金1,444,64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被扶养人生活费63,804元、残疾辅助器具费99...(本文书还有42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