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本院根据被告人夏**、蔡**、袁**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对被告人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对被告人蔡**、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本文书还有46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