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廖**、新余市某*******(以下简称新余某甲丁公司)、中国某某****************(以下简称人某甲丙公司)、熊*、丰城市某*******(以下简称丰城市某某公司)、中国大地****************(以下简称大地财险丰城某乙公司)、董**、天津市某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27日立案后,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董**、天津市某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被告廖**、被告人某甲丙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华*、被告丰城市某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新余某甲丁公司、熊*、大地财险丰城某乙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367472.52元。原告因笔误造成计算错误及因重新鉴定发生的医疗费,当庭增加诉请13380.3元,变更诉讼请求为380852.82元;2.判令被告人某甲丙公司、大地财险丰城某乙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本文书还有510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