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第三人甘*,女,1972年3月**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上诉人民和回族********(以下简称某中心)与被上诉人海东市人*********(以下简称海东人社局)、原审第三人甘*工伤保险资格或者待遇认定一案,上诉人某中心不服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4)青0222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某中心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被上诉人海东人社局副局长赵*、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黄*,原审第三人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审理查明:第三人甘**原告某中心招用的护工,主要职责是给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巴州镇胡家村、下宣新农村的特定老人提供家政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清理个人卫生、理疗与治疗等服务,由原告某中心按照提供服务的质量及数量经核定后发放工资,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23年1月5日10时30分许,甘*驾驶摩托车前往下宣新农村胡家村村民家服务,行驶至五十至官亭公路**号km+300m处左转弯时,与范某驾驶的xxx号小轿车发生碰撞致伤。民...(本文书还有427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