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某某****************(下称原告)与被告丁**(下称第一被告)、王**(下称第二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6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向原告偿还贷款本息及保费、违约金等计166292.17元(暂计算至2024年4月26日),并自2024年4月27日起以代偿款156449.31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计算逾期还款违约金至款项还清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2年6月13日,第一被告因个人消费用途需要资金向原告投保了被保险人为农业银行新余渝水支行的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约定贷款金额为300000元,保险费为86230.08元,申请期数为36期,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保险金额为323685.69元,赔偿等...(本文书还有314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