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董**与被告山东京博***********(以下简称京博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京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曲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补偿金26万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惠民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2023)惠劳人仲案字第35号仲裁裁决书,原告不服,提出起诉。原告认为被告在仲裁提交的证据真实性、关联性无法确定,没有法律效力。董**不存在违反员工手册的任何情形,被告系违法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原告主张经济赔偿金,依法有据,应予以支持。
京博公司辩称,1、原告长期代客户保管加油卡,这一行为是被告严令禁止的,原告于2021年也曾因代保管加油卡被公司严重处分,原告屡...(本文书还有263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