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纪*因与被申请人张**、一审被告何*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皖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查,现已审查终结。
纪*申请再审称,原判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2021年修正)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应予再审。事实和理由:原审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均存在错误。1、纪*是案涉房屋的实际所有权人,其与何*之间的借名买房行为是有效的。2、调解书未损害张**的合法权益,张**不是本案适格原告,原审法院受理并审理其提起的第三人撤销之诉是错误的。3、纪*起诉何*的确权之诉完全是为了取回本属于自己的房屋,不存在和何*恶意串通转移财产的嫌疑。纪*起诉何*的确权之诉时间(2020年6月10日),早于案涉房屋首次被查封的时间(2020年6月23日),早于张**、魏**、李*起诉何*的时间(2020年7月2日)。二审认为“纪*与何*存在手拉手虚假诉讼以转移何*财产的嫌疑”,完全是主观臆测。涡阳县公安局对刑事案件立案侦查时间(2...(本文书还有9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