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罗**,男,1971年7月**日生,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
上诉人刘**因与被上诉人罗**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2021)赣05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改判支持刘**的诉讼请求,驳回罗**的反诉请求;2.诉讼费由罗**负担。
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应。-2-
予改判。一、一审判决程序违法。一审开庭时罗**并未提交不动产产权情况表,刘**也不知道该证据的内容,该证据未经刘**质证,一审判决将不动产产权情况表作为定案依据不符合法律规定。二、罗**将店面转让给刘**时不享有店面转租权,罗**存在违约行为。本案无任何证据证明罗**转让店面时取得了该店面的转租权。新余市万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源公司)在庭审后出具的证明,对刘**不具有法律效力,纯属罗**为达到侵吞刘**的转让费,与万源公司串通之举。否则罗**在转租及开庭时就应当出示该证据,罗**直到一审开庭时,都没有取得店面的租...(本文书还有46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