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成都兴荣*********(以下简称兴荣源公司)与被告邓*、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兴荣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邓*、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兴荣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拖欠的物业费2840元(审理中,原告调整从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3月24日物业费2734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600元;以上合计3440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系广安市广安区滨江路北段18号**栋*单元**楼**号的业主,原***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合同约定原***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物业管理服务标准住宅为业主拥有建筑面积阶梯收费,其中2016年上半年为每月每平方米0.7元,下半年为每月每平方米0.8元,2017年为每月每平...(本文书还有220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