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杨**甲因与被申请人四川某某*********(以下简称某某房产公司)追收抽逃出资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川13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杨**甲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杨**甲抽逃出资缺乏证据证明,且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判决结果错误。一、易某某挂靠案外公司取得三宗土地,花费8119687元。后因政策原因,该土地需另外成立公司才能用于开发,遂由杨**甲、杨**乙和易某某三人设立了某某房产公司。公司成立后,土地转入公司名下,并通过以股东借款购买的形式,将土地款转给易某某。但仅就股东借款做了账,就购买土地一事未予以记账。除此以外,易某某还为某某房产公司支付了土地增容费及税费等费用。二、原判决以某某房产公司2011年2月第27号凭证载明“退回投资款800万元,冲减前述...(本文书还有19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