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与被告某**(以下简称:青海歆韶劳务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青海歆韶劳务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劳务工资88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3年12月至2024年1月原告受被告雇佣,在其承揽的甘肃省白银市景泰县草窝镇双树村太阳能光伏安装工程中从事焊接支架工作,完工后经过结算原告劳务工资共计8800元,后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于2024年2月5日向原告手写欠条一张,载明尚欠原告劳务工资8800元,并承诺于2024年5月31日前结清。约定时间到期后,被告分文未给付。故原告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青海歆韶劳务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
原告郭**为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被告于2024年2...(本文书还有90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