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与理由:被告中铁建工集团因水井巷中央商务区项目工程需要与原告于2014年7月25日签订《钢材买卖合同》,约定原告向水井巷中央商务区供应钢材。2018年11月14日,原告与被告中铁建工集团签订了《合同封账协议》,载明:2018年8月31日买卖合同履行完毕,原告供应物资总价款38251027.4元,被告中铁建工集团已支付38146809.75元,已付货款中的2931500元,付款方式为原告与被告中铁建工集团、世纪佳和公司分别于2016年12月10日、2017年12月12日签订的两份《协议书》,约定用被告世纪佳和公司开发的水井巷中央商务区改造一期工程中的16套车位抵销原告2931500元的货款,发生争议由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方《协议书》签订后,被告世纪佳和公司未按照约定对16套车位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2019年4月,被告中铁建工集团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为由起诉被告世纪佳和公司,请求其支付尚未结清的工程款,该案经二审终审,二被告共同确认对于被告世纪佳和公司用于抵偿工程款的车位尚未办理网签,不能用于抵偿中铁建工集团的工程款,世纪佳和公司需要向中铁建工集团另行支付工程款。该事实已由最高院(2020)最高法民终l58号判决书确认。2020年10月24日,江苏典上律师事务所接受世纪佳和公司的委托向原告出具《律师函》一份,通知原告解除上述三方协议。原告收到该律师函后,根据《律师函》的陈述,认为三方《协议书》约定的抵销已不可能成就,故原告向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中铁建工集团支付货款,但被告中铁建工集团表示未收到被告...(本文书还有606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