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奇台总场*********(以下简称新菲租赁站)与被告杨*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3年6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新菲租赁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新菲租赁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租赁费10000元,利息1400元(2019年10月24日至2022年2月24日,共计8个月,按月息5‰计算),并自2022年2月24日起,以欠款本金10000元为基数,按月息5‰承担利息至欠款还清为止;2.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事实与理由:被告2019年租赁原告建筑设备,欠原告租赁费10000元,并出具欠条一张,后原告多次索要无果,故将被告起诉至法院。
被告杨*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原告新菲租赁站围绕诉讼请求向法院提供了欠条一份。被告杨*无故未到庭,视为其对...(本文书还有13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