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义乌市宇****(经**:楼**)为与被告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4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剩余货款13120元及利息(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自起诉之日起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叶璐莎独任审判,于2024年5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义乌市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五金配件的生意往来。2023年9月14日,原告微信发送“12970+150=13120”,并附语音“这个货款你看一下,要帮我安排一下,时间也这么久了,我们这边也要进行周*的”,被告...(本文书还有64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