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与被告博乐市霖***、王**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博乐市霖***、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博乐市霖***、王**向原告高*支付工资81970.35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高*于2017年1月至2020年12月期间在被告博乐市霖***工作,被告王**于2021年9月6日给原告高*出具欠条一张,欠条上写明欠款金额81970.35元,同时被告王**在欠条上签字与博乐市霖***承担共同偿还该工资。为维护原告高*合法的权益,故起诉至法院。
被告博乐市霖***、王**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11月4日,被告博乐市霖***向原告高*出具《霖衡医院拖欠职工工资证明》,载明:“兹有博乐市霖***员工,姓名高*,于20...(本文书还有131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