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滨州市伟*******与被告李**、赵**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第一次庭审,原告滨州市伟*******的法定代表人孙**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李**、被告赵**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第二次与第三次庭审,原告滨州市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李**、被告赵**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滨州市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李**、赵**返还原告架杆5768.6米、扣件1980个、木架板94块、丝杠57个、钢管接头316根,或赔偿原告相应损失130976.8元;2、判令被告李**、赵**向原告支付截至2023年5月31日的租赁费299929.5元及后续租赁费(后续租赁费自2023年6月1日起至租赁物返还之日或赔偿款支付之日止);3、判令被告李**、赵**赔偿原告损失76415元;4、判令被告李**、赵**向原告支付木方木板款30169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22620.84元(暂计算至2023年9月11日)及自2023年9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损失;5、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12月,原告与案外人王*花签订《机械设备及周*材料租赁合同》,约定王*花将架杆、扣件、木架板、丝杠、钢管接头等物品租给原告使用,租用收费标准为:架杆每天每米0.015元、(木)架板每天每块0.2元,钢管接棒每天每根0.025元、钢架扣每天每个0.014元、丝杠每天每根0.05元。合同签订后,...(本文书还有627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