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查**诉被告钟*、第三人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查**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刘**、刘**,第三人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请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06804元及承担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2021年12月1日因曲靖海润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在越州镇石咀山浇灌农田的抽水电机被烧坏,钟*联系林**,让林**帮忙修电机,林**称要把抽水机从井下提上来,钟*称找不到人,让林**帮忙找人,林**找到原告,林**与钟*谈好工钱,后着手更换电机。2021年12月2日早上,原告和林**等3人来到井处,第一天的工作是提机器、下管子,看到被提上来的水管锈迹斑斑,并出现空洞时,林**建议更换成塑料管道,钟*未同意,第三天的工作是接机器,在装机器时,原告负责拧螺丝,林**负责放管道,因管子生锈太滑,机器突然下滑,就压到原告右手,致原告右手受伤。受伤后原告被送往陆良培芳医疗住院,被诊断为1、右手2、5指...(本文书还有326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