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某公司*(以下简称青海银行小企业中心)诉被告某某公司*(以下简称绿峰公司)、马**、韩**、某**(以下简称华钟职业学校)、马**、马**、周**、胡*、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青海银行小企业中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党**、曹**群,被告马**并作为绿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韩**、被告马**并作为华钟职业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周**、胡*、马**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青海银行小企业中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绿峰公司、韩**、马**归还贷款本金4100000元,并支付截止至2024年2月29日期间的贷...(本文书还有1319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