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义乌天祥******为与被告田**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7月30日诉至本院。本院于2021年8月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傅*娇独任审判,于2021年9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义乌天祥******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柯**、被告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义乌天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田**支付原告截至2021年7月21日的医疗费541126.55元,并支付逾期未支付医疗费产生的利息(以541126.55元为本金按年利率3.85%计息,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3月15日起,被告田**因“高处坠落致全身多处损伤3小时”入住原告医疗治疗,诊断为失血性休克、胸部损伤、肋骨骨折(右侧多发)、肺挫伤(双*)、创伤性胸腔积液(双*)、多发性腰椎骨折、多发性盆骨骨折、下肢骨折、皮肤挫伤等。被告于原告处持续治疗至今。截至2021...(本文书还有128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