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世升******(以下简称世升公司)诉被告北京市怀*********(以下简称庙城镇政府)强制拆除房屋及设施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22年2月15日立案后,在法定期限内向被告庙城镇政府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诉讼通知书。被告庙城镇政府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答辩状及相关证据、依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5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世升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及委托代理人孙**,被告庙城镇政府副镇长彭*作为行政机关负责人与委托代理人张**、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21年8月13日,被告庙城镇政府对原告世升公司位于北京市怀柔区庙城镇×村(以下简称×村)东的房屋及相关设施予以强制拆除。
原告世升公司诉称,2021年7月27日,被告庙城镇政府向王**作出京(怀)庙城镇限拆字〔2021〕016号《限期拆除并回填决定书》(以下简称《限期拆除并回填决定书》)。2021年8月7日,被告庙城镇政府向王**作出京怀庙城镇强拆字〔2021〕016号《强制拆除决定书》(以下简称《强制拆除决定书》)。2021年8月13日,被告庙城镇政府将×村东建筑物强制拆除。原告世升公司系涉案建筑所有权人。
2021年8月11日,王**将被告庙城镇政府起诉至北京市怀柔区人...(本文书还有49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