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与被告x租赁服**(以下简称租赁服务部)、庄**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3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被告租赁服务部经营者汤**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姜x*、吕**,被告庄**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请求被告给付工资5876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22年5月1日至2023年4月30日止,被告庄**雇佣原告到被告租赁服务部处从事吊车司机工作,工资每月9000元由被告租赁服务部支付,原被告未签订劳务合同,后因被告租赁服务部经营不善,拖欠原告工资2022年5月1日至2023年4月30日工资,计58760元,此款经原告索*被告庄**于2024年1月24日给原告出具工资欠条一份:内容为杨**任x租赁服**吊车驾驶员一职欠工资明细,2022年欠工资47300元,2023年欠工资11466元,共欠杨**工资58760元,被告庄**签字按手印,此款原告索*无果,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庭审中原告明确诉讼请求利息自2024年1月24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被告租赁服务部辩称,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理由如下:第一,被告租赁服务部仅在2022年5月至8月临时雇佣原告从事司机一职,期间安排工作均是通过微信联系,相应的工资已经予以全部发放,无拖欠第二,本案原告主张的工资实际上是庄**2021年拖欠原告的,随后我方将提交杨**与租赁部经营...(本文书还有580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