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平安*****************(以下简称:平安公司)与被告宋**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平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平安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如下:一、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9500元及利息;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3月27日20时许,宋**驾驶鲁ms××**小型轿车,在××镇××路,与慈宝亮驾驶的鲁m4××**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导致两车受损。双方未及时报警,鲁m4××**在我公司投机动车损失车险,我公司依据法院判决理赔慈宝亮车损、施救费、鉴定费计37000元。原告赔付完毕后,依法取得代位求偿权。特提起诉讼,以实现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文书还有107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