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与被告段**、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11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段**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向原告借款的90,000元;二、判令被告支付利息(2014年2月1日起,按月息1分5计算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截至2021年6月30日利息为118,800元);本息合计208,800元。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2年8月1日,被告因承包工程需要向原告借现金90,000元周*,约定月利息1分5。经原告多次催要没有返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诉至贵院,请依法判如原告所请。
被告段**辩称,我没有找原告借过钱,不应当起诉我。
被告段...(本文书还有211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