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游**与被告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游**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叶*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叶*偿还原告游**借款60000元,并支付以60000元为基数从2022年12月12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时止的利息。诉讼过程中,原告游**变更诉讼请求为:判决被告叶*偿还其借款46000元,并支付以46000元为基数从立案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时止的利息。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7年8月30日,被告叶*称其家庭困难急需用钱向原告游**借款,原告游**将现金60000元交付给其后,被告叶*出具欠款6...(本文书还有117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