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黄**因与被上诉人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永城市人民法院(2021)豫148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黄**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上诉人蒋**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黄**上诉请求:1、撤销永城市人民法院(2021)豫1481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并改判支付被上诉人30000元货款;(不服数额为250000元)2、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应向被上诉人支付280000元是错误的,应予撤销并改判1、一审判决在本院认为部分认定:“原告要求被告偿还货款28万元......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是错误的事实上,被上诉人起诉的上述款项上诉人仅欠其30000元2016年4月9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进行结算并向被上诉人支付货款,欠被上诉人127000元对此,有*上诉人交付给上诉人的2015年12月21日欠条的原件(46.5万元)、以及2016年1月14日欠条原件(11万元)、2016年...(本文书还有431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