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安徽汉华********(以下简称安徽汉华公司)与被告濉溪县千********(以下简称濉溪千之承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徽汉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代根军、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濉溪千之承公司、郑**经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安徽汉华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返还原告租赁押金2万元及利息(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起诉之日计算至还清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20年9月下旬开始租赁被告场地,未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口头约定原告租赁被告的场地用于储存煤炭,场地租金按10元/吨据实结算,租金包括场地使用费、铲车使用费、磅房使用费以及水电等所有费用。2021年3月原、被告双方经协商,约定从4月起每月不满3000吨的按3000吨计算,超过3000吨的据实结算,其他不变。2021年3月25日原告应被告要求支付5万...(本文书还有130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