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西贺************(以下简称全威公司)与被告陆**、梁**、潘**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全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陆**、梁**、潘**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全威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的《融资租赁合同》;2.判令被告陆**向原告偿还垫付的融资租赁款72527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利息以72527元为基数,从2022年11月30日起按年利率3.65%计算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被告梁**、被告潘**对此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判令三被告协助原告办理车辆过户登记手续;4.三被告共同偿还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3000元;5.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12月11日,被告陆**与案外人山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文书还有378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