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程**与被告陕西省咸***********(以下简称:某某三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姜**、郭**,被告某某三组的负责人温**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某某三组支付程**征地款2584.38元;2、本案诉讼费由某某三组承担。事实与理由:程**的母亲姜**自出生后户籍便随父母登记在某某三组,在村组居住生活,系村组的合法集体经济组织成员。2003年10月30日姜**与程**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取名“程**”,2020年1月2日姜**与程**因夫妻感情破裂在秦*区民政局离婚,程**的抚养权归程**。
离婚后姜**将户籍迁回娘家父母处即某某三组,在该村组居住生活。2024年5月因修路土地被征收,某某三组向每位村民分配征地款2584.38元,但是在分配上述款项过程中,以程...(本文书还有122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