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郭**诉被告郭**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因审理需要,根据《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郭**及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被告郭**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周**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郭**、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依法判令由原、被告依法继承并分割被继承人王*1遗留的存款285,600元,其中的一半即142,800元应属于原告郭**与被继承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归原告郭**所有,剩余的142,800元由二原告及被告三人按照法定继承方式依法继承。事实与理由:被继承人王*1(曾**:王*2)于2019年8月15日去世,原告郭**是被继承人王*1的配偶,夫妻二人生育了两个子女,即原告郭**及被告郭**,二人无其他非婚生或收养的子女。被继承人王*1父亲王*31999年6月30日去世,母亲谢*1990年7月13日去世。被继承人生前未留...(本文书还有419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