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华**与被告李**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被告李**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住院的各种费用2360.16元,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1000元,合计为3360.16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之养女华某1在被告与其母刘*玉多次刁难和威逼之下离婚并签定了搬出结婚住房的非法协议。原告无奈于2020年11月29日到华某1住处帮助搬家,而被告在搬家时说屋里的东西都是他们家买的,除了原告之女华某1自己的衣服、鞋和自买的一个小鞋柜外,被告什么都不让动,为此双方发生了口头争执。被告之母实在看不过,便打了被告一个嘴巴,被告...(本文书还有178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