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杜**,男,1977年3月**日出生,汉族,浙江省东阳市居民,住浙江省东阳市。
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青海奇星*********(以下简称奇星公司)、边**、陕西远大********(以下简称远大公司)、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2)青012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3年8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上诉人奇星公司、边**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远大公司、杜**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本院依法对其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并依法改判杜**支付货款利息203178元;2.远大公司、边**、奇星公司对案涉货款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远大公司、边**、奇星公司、杜**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1.根据边**提交的(2016)青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可知,案涉工程起初由杜**挂靠远大公司实际施工,杜**因故退出后,边**挂靠达禹公司进场施工,故杜**和边**均是实际施工人,而非一审判决认定的杜**为借用资质的边**分包工程的下游合同关系当事人;2.一审庭审中,边**当庭陈述杜**于2014年...(本文书还有526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