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余姚市佳*******诉被告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10月1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后因无法用民诉法规定的其他方式向被告送达诉讼文书,本院依法进行公告送达并将本案转为普通(独任)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余姚市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余姚市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30242元,并赔偿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50%计算的利息损失;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3月29日至2021年8月30日之间,被告多次原告采购包装盒、卡片等包材,原告...(本文书还有72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