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宁夏天利*******与被告中国人民***************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宁夏天利*******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和冯*、被告中国人民***************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宁夏天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上人员责任险(司*)理赔款共计303601.54元(保险单号为pda*****************40);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7月17日,原告作为投保人(同时为被保险人)在被告处为×××号车辆投保了机动车商业保险,该保险包括车上人员责任险(司*的保险金额为500...(本文书还有16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