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盖**与被告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立案。
原告盖**诉称,要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8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1日起至被告实际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后,减去已偿还的90000元),暂计至2021年8月20日利息为33200元,本息合计8332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70000元;3.请求判令确认原告对被告提供的位于甘井子区祥龙南园**号**单元**层**号(不动产权证号:辽(2020)大连市内四区不动产权第00145319号)房屋享有抵押权,原告就上述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因资金周*需要向原告借款,于202...(本文书还有72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