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法网提供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及两高文件、地方法规、政府规章、部委规章、部委规范性文件、部委事务性文件、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法律及人大文件、法律知识查询、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文件、合同范本、司法案例、找律师 预防交易风险
保障资金安全

案例研究  | 法规  | 律师  | 律所  | 法院  | 合同
背景颜色:
字体大小: 特大
席**、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物权纠纷>>物权保护纠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24)新23民终*号
  • 审理程序:二审
  • 审结日期:2024-10
  •  
  • 【案例概要】

    上诉人席**因与被上诉人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人民法院(2024)新23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8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4年8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席**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上诉人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席**上诉请求: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人民法院(2024)新2302民初****号民事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中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1.被上诉人应赔偿上诉人葵花籽损失59,592元。2016年秋季,被上诉人以上诉人欠其承包费为由将上诉人收获的葵花籽48,840公斤扣押在被上诉人库房内。2023年初,上诉人通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将库房内剩余货物出售时,仅剩余葵花籽29,672公斤,其余9168公斤葵花籽不知所踪,被上诉人应赔偿上诉人9168公斤葵花籽的损失59,592元(9168公斤×6.5元/公斤)。2.被上诉人应赔偿上诉人葵花籽霉变损失32,393元。2023年上诉人通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出售时,剩余的29,672公斤中部分发生霉变,只能以低于市场价出售,其中48o7公斤部分霉变以每公斤3.3元出售(市场价每公斤6.5元,差价损失每公斤3.2元),被上诉人应赔偿上诉人差价损失15,382.4元(48o7公斤×3.2元/公斤);另有2617公斤完全霉变,被上诉人应赔偿上诉人损失17,010.5元(2617公斤×6.5元/公斤),两项合计32,393元。3.被上诉人应赔偿上诉人葵花籽差价损失...(本文书还有6339字未显示)

     

    如果您想了解更多内容(依法屏蔽的信息除外),请登录

    免责声明: 本网站登载的信息均来自于中国裁判文书网等依法公开的信息,仅对相关网站依法公示的信息向用户如实展示,并不主动编辑或修改被所公示网站上的信息的内容或其表现形式。受限于现有技术水平、各信息来源网站更新不同步等原因,不对文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负责。 请您在依据汇法网服务相关信息作出判断或决策前,自行进一步核实此类信息的完整或准确性,并自行承担使用后果。若案例中涉及到您的相关信息,需要加以屏蔽,请 点击此处 我们尽快为您处理。

    该案例委托律师

    汇法网

    扫描二维码,与汇法网微信互动

    推荐律师更多>>

    信用风险咨询
    异议处理
    微信客服
    QQ客服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