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银消费******(以下简称中银金融公司)诉被告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6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银金融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叶**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银金融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向原告清偿借款本金188706.61元及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及违约金【自2021年12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的利息按年利率23%计算(需扣除已支付的4.92元),利息、违约金自2022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暂算至2022年3月31日为14848.62元】,并支付申请人律师代理费5661元;2.要求对被告提供抵押的座落在平阳县鳌江镇玫瑰丽园**幢**单元**室的不动产【温房权证平阳县字第xxxx号、平国用(2016)第xxxx号】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原告对变价后所得款项在第一项诉请费用范围...(本文书还有22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