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蒋**为与被告蒋**、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24年3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蒋**、黄*归还原告陈*、蒋**借款452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45%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经诉前调解未果,本院于2024年6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6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到庭参加了庭审,被告蒋**、黄*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查明,经被告蒋**、黄*指示,原告陈*、蒋**于2013年6月9日通过某饰品厂账户向某公司账户汇入2000000元并备注用途“进购油墨”,于2013年8月10日通过某饰品厂账户向某公...(本文书还有71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