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杨*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市南************(以下简称虹宇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2023)渝0119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1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上诉人虹宇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杨*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驳回虹宇公司的诉讼请求或者发回重审;本案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虹宇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1.一审法院认定虹宇公司承担的运费232394元由杨*负担,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虹宇公司是《2014年度碳块运输合同》的相对人,依法应当承担合同中约定的履行支付运输款的义务。杨*未在《2014年度碳块运输合同》中签字,不是合同相对人,也不保证人。杨*单方出具的《承诺书》不具有担保效力,虹宇公司以杨*单方出具的《承诺书》要求杨*支付虹宇公司垫付的运费,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杨*与虹宇公司间银行转账记录达2248338.26元,通过领款单领款金额达46664.72元,已超过案涉的运输费用,说明杨*与虹宇公司间还存在其他经济纠纷,一审法院未认定杨*与虹宇公司间转款性质,判决杨*支付虹宇公司垫付的运输款,与事实不符。2.一审法院认定杨*与虹宇公司间存在其他有偿合同关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文书还有530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