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与被告新疆某商*****、新疆某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1日立案。
原告胡*诉称,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55,303元;2.判令被告支付以货款55,303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向原告支付自2022年7月24日至实际付清期间的资金占用利息,现暂计算至2023年9月21日,金额为2340.54元。(以上合计57,643.54元);3.判令被告支付2023年9月2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邮寄费等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在乌鲁木齐市某批发市场从事蔬菜批发,2022年5月,原告给被告提供蔬菜等货物,共计105,303元,但被告一以与被告二存在合同纠纷为由拒绝按照约定支付全部剩余货款55,303元,原...(本文书还有81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