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与被告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运输费用120979.42元及利息,审理中明确利息以120979.42元为基数,自结算之日2021年11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5月1日,原被告签订《钢筋笼运输合同》,被告就聊城市王*桥、东昌路及兴华路二干渠桥改造工程项目将钢筋笼、钢筋交给原告运输,钢筋笼每吨含税单价351.1元,钢筋每吨含税价109.7元,运量为暂定量,运输费用最终结算以被告开具的结算单为依据。工期自2020年5月1日起至2020年7月30日止。合同签订后,原告为被告运输钢筋笼、钢筋,经被告结算,被告共欠原告钢筋笼、钢筋运输费用120979.42元。后原告向被告催要运输费用,被告拒不给付,故诉至法院。
被...(本文书还有13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