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甘肃百信*******与被告甘肃人禾******、任**、任*、李**、靖远中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甘肃百信*******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甘肃人禾******法定代表人李**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来进楠,被告李**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来进楠,被告靖远中天******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任**、任*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甘肃百信*******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甘肃人禾******、任**、任*、李**共同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5000000元,利息6639381元,合计11639381元。2、判令被告甘肃人禾******、任**、任*、李**自2022年2月16日起,以未付本金5000000元为基数,按lpr的四倍承担利息直至本息还清之日止。3、判令被告承担原告支付的律师代理费200000元。4、判令被告靖远中天******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等费用。事实与理由:2012年12月17日,原告与被告甘肃人禾******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编号:bxy-1212017),被告甘肃人禾******向原告借款40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2年12月17日起至2013年6月16日止,利率为月息2.1%。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2年12月21日、22日通过银行分两笔向被告甘肃人禾******法定代表人任*转账4000000元。2013年3月13日和4月1日被告甘肃人禾***...(本文书还有637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