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西某某********与被告某某科技********、被告某某(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告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0日立案受理。
原告江西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一归还原告投资本金2000000元和预期投资收益(以20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20日按年利率9%计算至全部元款项清偿之日止);被告二、被告三对被告一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一、被告二签订了《“斗破苍穹”项目认购协议》,被告二、被告三出具独立的担保函一份,承诺对投资本金及收益承担最高连带责任保证,原告按约向被告二账户转入投资款200万元,履行了合同全部义务,被告二出具了《投资人影视投资份额资产认购确认函》,投资产品到期,原告催问兑付事宜,被告一、二予以推脱,故原告诉至本院...(本文书还有74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