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某科技有***与被上诉人内蒙古某******、原审第三人内蒙古某******合同纠纷一案,因上诉人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宁010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4年2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审查和询问当事人,对证据和事实进行了核对,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本案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某科技有***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判决驳回被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遗漏重要事实,应予改判。1.除一审判决认定的2021年11月23日、2022年1月5日上诉人向原审第三人分别支付698016元、147024元之外,上诉人在2022年4月12日也曾向原审第三人转款50000元。上诉人向原审第三人付款达到895040元,加之被上诉人向原审第三人付款90万元,则第三人收款总计达到1795040元,超过了合同约定的总价款50000元。该超过的部分显然第三人应退还给被上诉人。2.本案中的内蒙古科技大学包头师范学院高新能计算教科研超融合一体化交互系统建设项目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合作的项目,被上诉人之所以向原审第三人支付90万元电脑款项,是因为其与上诉人是合作关系,合同虽然是以上诉人名义所签订,但实际部分工作是被上诉人在做,被上诉人未完成工程验收工作,导致合...(本文书还有571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