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银行************与被告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银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偿还贷款本金198065.57元(人民币,下同)及暂算至2021年10月11日本金的罚息6446.52元,合计204512.09元(之后的罚息按照合同约定计至所有款项还清之日),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2184元。庭审时,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的贷款本金为198065.19元。
被告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中银e贷”系原告经营的网络贷款品种,该贷款可通过手机app在线申请。2019年6月1日,被告通过网络向中行坪山支行申请办理“中银e贷”个人网络循环贷款业务,并在线签署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网络循环贷款合同》...(本文书还有137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