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宋**。
上诉人广州港集*****(以下简称“广州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宋**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112民初****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已立案受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上诉人广州港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判令撤销原审民事裁定;2、指令原审法院继续审理本案。事实与理由: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以本案需行政机关对涉案房屋先行处理为由,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属于适用法律严重错误,本案依法应由其继续卖审理。一、被上诉人非法占用土地位于城市规划区,而非乡、村庄规划区,原审民事裁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的适用错误。该条规定是针对“乡、村庄规划区内”建设的有关规定,不能适用于本案。退一步而言,即使该条款适用于本案,也完全不能得出本案应当先行后民的结论。二、被上诉人所建房屋是否属于违法建设,不是本案争议焦点,与本案处理没有直接联系,原审以需行政机关对涉案房屋先行处理为由裁定驳回上...(本文书还有94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