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何**因与被上诉人李**、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2021)吉010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立案后,
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何**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依法改判解除何**与李**、姜**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判令李**、姜**立即向何**归还案涉房屋,判令李**、姜**立即向何**支付拖欠的租金(租金按照月租金人民币3000元的标准,自2018年6月15日起,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至立案暂计36,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自2018年6月15日起,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至立案暂计2000元);2.诉讼费用由李**、姜**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4月18日何**与姜**、李**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何**将绿园区新竹花园**期**栋**单元**室房屋...(本文书还有281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