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黄**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被告快捷公司书面答辩称:1.被告黄**系其职工,案涉交通事故时系黄**履行职务行为;2.其对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及责任认定无异议;3.本案应由被告人民财险公司就原告主张的损失承担直接赔付责任。被告快捷公司向本院提供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机动车商业保险保险单等证据。
被告人民财险公司答辩称:1.因原告提供的自行协商记录书没有交警队以及当事人各方签字,仅有保险公司盖章,其对真实性无法核实。若真实,则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确定的事故事实及责任划分没有异议;2.原告提供的损失确认书等材料无法与协商处理记录书记载的受损车辆车牌号核对一致,若无法核实,且因其余二被告未报案,在无法明确相关情况下,其不予理赔;3.涉案的×××车辆在其处投保了交强险及不计免赔商业第三者责任险100万元,但被告黄**...(本文书还有18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