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某公司*与被告某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审理,于同年3月7日、4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2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公司*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1,545,270元;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545,270元为基数,自2023年12月14日计算至本金清偿日止,按照日万分之一标准计付。诉讼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1,021,689元;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013,044元为基数,自2023年12月14日计算至本金清偿日止,按照日万分之一标准计付。事实与理由:2023年11月16日,被告因“咸阳市文体功能区xx二期项目2-b-1地块工程”的采购需要,与原告签订《商品混凝土采购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了供货义务,但被告未按照约定及时足额支付货款。至今被告欠付原告货款1,545,270元。故原告涉讼。
被告某某公司*辩称:一、对于原告提供的2023年11月8日、2023年12月19日与2024年1月2日由田*、侯某...(本文书还有475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