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辽宁卫生******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22)辽01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9月26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上诉人辽宁卫生******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辽宁卫生******2021年11月29
日作出的《岗位变动通知书》;请求责令被上诉人给上诉人发放从2021年11月30日至仲裁结束(终止劳动合同)前的工资和绩效工资;请求责令被上诉人返还2021年10月15日从绩效工资中扣罚上诉人罚款50元;请求解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劳动合同;请求按照法律的规定被上诉人补偿上诉人人民币34674.48元;请求责令被上诉人补发上诉人从2016年至2020年夏季高温津贴费人民币3000元;请求责令被上诉人返还上诉人2016年3月9日至20...(本文书还有405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