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余**与被告临湘市正*********(以下简称“正好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余**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被告正好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余**、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购鸡欠款190330元,减去赊销被告的饲料欠款48000元,实际应支付142330元(以评估价为准);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是从事养鸡的养殖专业户,被告是生产饲料的企业。2019年10月起,原告在被告处赊销了48000元的饲料。2019年11月起,被告先后多次派工作人员刘*新在原告处赊购原告养殖的活鸡,每次...(本文书还有1664字未显示)